在哪領取養老金?
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在2009年12月29日下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領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簡單來說就是:
1.參保人的參保地和戶籍地一致,待遇領取地在戶籍地,也就是在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2.戶籍地和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參保人繳費滿10年的地方確定領取地。
3.如果有多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個滿10年的地方確定養老金領取地。
4.如果所有地方繳費都不滿10年,就把參保人的養老關系和相關資金轉回戶籍地,由戶籍地來支付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