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疫情防控遲延發放工資,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否。
原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非因企業過錯。員工不得以此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主張經濟補償。
注意事項:復工后及時補發工資。
問題三
【 企業正常經營,且員工在企業正常上班的(包括吃住在公司的情形),工資如何發放?】
答:正常發放,同時建議適當增加該些員工的工作補貼補助等。
問題五
【 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薪,采用輪崗輪休或縮短工作時間?】
答:可以。
但應注意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若不能協商一致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未提前30日通知的還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問題七
【 員工被隔離觀察期間及被確診后的隔離治療期的工資標準】
答:隔離觀察期間工資應正常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獎金與企業或員工業績相關的,在企業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情形下,按照單位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可不包括相關獎金。
確診后的隔離治療期的工資應大于等于勞動合同工資的70%,且大于等于最低工資的80%。
問題八
【 停工停產期間的假期能否用員工的帶薪年假進行抵扣】
答:可以。
企業可安排職工遠程居家辦公,對不具備遠程居家辦公條件的,可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年休假期間正常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