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情形和條件:
僅針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注意不能修改其他險種;
僅針對年初暫按預估下限(4638.88)申報了繳費基數的進行繳費基數調低;
只有要申請退付與社平工資下限(4559)差額部分的,需要進行繳費基數調整,不申請退費的,無需調整。
2、功能模塊:
【年度繳費工資調整】,注意不能修改其他險種。
3、調整時間:
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31日(可延長至11月15 日)
4、職責分工:
養老經辦機構負責1-3月繳費基數調整,稅務部門負責4月及之后的繳費基數調整。
5、調整流程:
涉及1-3月繳費基數調整的,需先在養老經辦辦理繳費基數調整并退費后,再向稅務部門申請后續繳費基數調整。為確保繳費基數調整一致,經與市養老經辦協商,以繳費單位在養老經辦基數調整時的申報工資導入表和退費表作為業務銜接資料。
(1) 繳費單位向稅務部門申請繳費基數調整時應提供在養老經辦辦理基數調整的證明資料:
一是:打印向養老經辦提交的申報工資導入表--《申報工資導入模板》并蓋章,注意需在“繳費工資”(調整后工資)后補充“原繳費工資”,便于跟稅務調整數據進行核對;
二是:養老經辦辦理的1-3月退費表。
(2) 已在養老經辦完成基數調整并退費的,稅務部門依申請進行4月及以后繳費基數調整。繳費單位應提供數據導入的電子表--《單位社保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分險種)導入模板》。稅務《單位社保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分險種)導入模板》與經辦《申報工資導入模板的人員工資調整信息應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