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陜人社發〔2024〕32 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稅務局、工會: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分散用工單位的工傷風險,推動工傷保險向職業勞動者廣覆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們研究制定了《陜西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總工會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開)(規范性文件:10-328〔2024〕15號)
陜西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含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實習生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工單位的工傷風險,推動工傷保險向職業勞動者廣覆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可自愿為本單位的超齡人員、實習生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人員、實習生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超齡人員,指用工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滿65周歲的就業人員;實習生指年滿16周歲,由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高等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規定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實習的學生。
第四條 用工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超齡人員、實習生勞動報酬總額乘以繳費費率之積。勞動報酬繳費上下限按我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300%計算。無勞動報酬的實習生按下限標準計算。繳費費率為用工單位對應的費率標準。工傷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
第五條 用工單位為超齡人員、實習生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手續須提供用工協議、三方實習協議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工傷保險關系自用工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次日起生效。自用工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時中止; 自協議期滿的次日、超齡人員年滿65周歲的次月起自行終止。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繼續保留工傷保險關系:
(一)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保留工傷保險關系至停工留薪期滿;
(二)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超齡人員年滿65周歲當月和需繼續保留工傷保險關系期間,用工單位應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超齡人員、實習生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現行規定和標準執行。工傷認定可參照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及用工協議、實習協議等,不要求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第八條 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前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超齡人員、實習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范圍。在工傷保險關系有效期內且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現行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執行以下規定:
(一)超齡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發放傷殘津貼;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超齡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實習生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相應的傷殘等級支付相關待遇。
(四)超齡人員、實習生因工死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因工死亡人員及其遺屬享受社保待遇等情況,按規定支付。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之外的待遇費用,由用工單位與超齡人員、實習生按照相關協議的約定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超齡人員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用工單位就業的, 各用工單位可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其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由當時所在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為超齡人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超齡人員、實習生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傷害。
第十三條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實習生,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等,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加強超齡人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在省集中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建設完善相關功能模塊,為用工單位和超齡人員、實習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工傷保險服務。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參保單位或個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實習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國家對超齡人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