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險。2013年8月,吳在工作中不慎割傷手臂,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12月,吳某被認定為十級殘疾。2014年3月,公司向吳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貼。
此后,公司安排吳從事倉庫管理工作。2014年10月,公司發現吳某私自將倉庫貨物出售給他人,并將收入收為已用。2014年11月1日,公司以吳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紀為由,向吳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事后,吳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公司認為吳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去吳某。
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嗎?
解析
公司需向吳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勞動、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
在本案中,吳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但終止勞動關系不能改變職工工傷的事實,即已確定工傷,不能免除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